2008-05-14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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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拍卖 拍卖公告
时间:2008年
时间:2008年
时间:2008年5月30日上午10:00
地点:广州市天河路351号(广东对外经贸大厦)二楼本行多功能厅
竞买登记手续:请留意以下表述。
展示时间:2008年5月22、23日(请向经办人预约)。
标的详情:
1. 广州市荔湾路小梅大街4号金纶大厦东二楼(约965.89㎡、办公用途),保证金100万元。
2. 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新村东6号之一(约103.90㎡、商铺)、之二(约47.51㎡、商铺),7号之一(约72.40㎡、商铺、带租约),10号之一(约58.06㎡、商铺)、之二(约43.85㎡、商铺),9号之一(约476.06㎡、自行车库),7号之二(约40.80㎡、车库),8号之一(约17.90㎡、车库)、之二(约18.30㎡、车库);标的全部位于金海阁首层,整体拍卖,保证金100万元。
标的1-2:请于拍卖会前将保证金划到本行指定账户(到账为准),并携带有效证件到本行办理竞买登记手续。
联系人:陈先生 8620-3886-6155、133-8008-0630
3. 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61-65号房地产(约13125.24㎡),保证金600万元。
4. 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89-105号(单号)首层商铺、车库(约955㎡,其中车库为621㎡、商铺为334㎡),保证金:110万元。
5. 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89-105号(单号)二层综合商店及六套住宅(二层综合商店为530㎡、六套住宅为520㎡),保证金:120万元。
标的3-5:请于拍卖会前将保证金划到本行指定账户(到账为准),并携带有效证件到本行办理竞买登记手续。
联系人:广州38869826、13138649998杨先生,清远0763-3983269、13602933733 黄先生
更正:2008年5月15日《广州日报》刊登之本公告,其中“5. 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89-105号(单号)二层综合商店及九套住宅(二层综合商店为530㎡、六套住宅为520㎡),保证金:120万元。”应为“5. 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89-105号(单号)二层综合商店及六套住宅(二层综合商店为530㎡、六套住宅为520㎡),保证金:120万元。”;特此更正!
6.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胜路德丰大街11号1幢403房屋(78.60㎡,产权证号:3201128;)及屋内财物一批,参考价:153920元,交吉,保证金:8000元;案号:[(2007)番法执字第3429号]。
7.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绿庭雅苑17座2梯602号(143.40㎡,购销合同号:0321102)及屋内财物一批;评估价:498823.2元,交吉,保证金25000元;案号:[(2007)番法执字第5312号]。
8.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南浦东乡恒达工业园内的制衣设备一批;评估价:28000元,保证金:1400元;案号:[(2007)番法执字第3776号]。
9. 番禺区汀沙村富园大街1巷1号房产(约370.90㎡,自用不交吉;案号:[2005]番法执字第194号恢字第1号;参考价522227.2元),保证金26000元。
10. 粤A.WH321小型普通客车(长安牌)一辆,参考价:28640元,保证金:1500元;[(2007)番法行执字第111号]。
标的6-10:竞买人为自然人的,需在法院的开户行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”开户,在存折内存入相应数额的保证金,备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、银行存折复印件两份;竞买人为单位的,将保证金汇入法院开户行,账号:74440-1-01-826-000309-61,户名: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,备齐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及单位证明文件,在确定保证金已到账后,竞买人本人或单位的代理人,于5月26日前,持上述证件和复印资料前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02办理竞买资格审查手续。
联系人:8620-3886-9826林小姐
11.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广发街14号806房(约71.4726㎡;不交吉),参考价:329346元,保证金33000元。
12.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广发街15号806房(约71.8056㎡;不交吉),参考价:330881元,保证金33000元。
标的10-11:请即日起携带有效证件先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,并凭单据在5月29日上午11:30前将保证金划入指定账户(户名: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开户银行: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,账号:11000858447501)及按规定在法院办妥相关手续。
联系人:8620-3886-9826林小姐
地址:广州市天河路351号(广东对外经贸大厦)二楼
网址:www.gdpmh.com 电邮:info@gdpmh.com
电话:020-38869816、38869826
本公告刊登于2008年5月14日《广州日报》,内容以最终版本之正式书面文件为准。